劳动工资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1、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审核驻冀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
 企业集体合同。
2、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
3、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
4、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办理职工调配和驻冀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艰苦岗位
 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
5、参与评定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
6、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
 督检查。
7、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8、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9、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10、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
11、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12、拟定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13、拟定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组织实施。
14、协调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15、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
16、指导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17、负责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
18、负责跨省区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
19、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参与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办公楼室
电  话:0311-886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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