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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处
1、拟定城乡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政策、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
2、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3、负责全省就业经费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4、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5、按规定承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建设。
6、负责就业训练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
7、管理或指导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和农民进城务工工作。
8、按分工负责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冀就业管理工作。
9、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冀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外国在冀机构从事
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
10、拟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失业保险基金
征缴政策、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指导实施。
11、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并组织指导
实施。
12、编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13、负责对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办公楼1401室
电 话:0311-8861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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