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处

1、参与制订全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
  城镇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2、制订全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年度收缴计划和失业保险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指导和监督全
  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3、筹集、管理和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4、制订失业职工管理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失业人数和动态,配合做好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
  就业指导和生产自救工作。
5、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承办省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完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办公楼307室
电  话:0311-8861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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