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处

1、拟定全省医疗、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费医疗政策,负责省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和在校大学生医疗费补
  助管理。
3、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4、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5、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
6、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
  实施。
7、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
8、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
9、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和办法。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办公楼1308室
电  话:0311-8861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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